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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分析报告

1、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2 、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4、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5、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6、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性、合理性与一致性。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7、在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河道或评价河段的水文、气象、地质与环境条件,采取适当的研究路线和评价手段。对重要的河道或河道行洪与河势有较大影响、项目所在河道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项目,应采用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他试验等方法进行专题研究。

8、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对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审查意见或建议措施,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术施工阶段进行充分研究,通过采取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等方式,使工程建设满足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